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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有新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

发稿时间:2025-08-08 来源:四川税务


2025年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规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规定》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优化登记服务,健全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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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意税务合规条件


登记新规严格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税务合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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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登记新规同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变更登记为企业和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申请材料之一。

2

登记新规还设定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情况推送机制,即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现行税费优惠


近年来,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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